致人民委员会秘书处

致人民委员会秘书处

(6月26日)

  1

  (1)请找出很早以前(在彼得格勒)通过的关于如何把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的决定。172

  (2)制定议事日程的人,即秘书(秘书是哥尔布诺夫吗?我们这里真是乱七八糟)应该在下面签名:由某秘书制定(我警告,凡不愿执行规定的秘书,一律撤职)。

  2

  提请

  所有秘书注意:在未得到报告人(或提出问题者)对下述问题的书面说明前,不要把问题纳入议事日程:

  (1)如问题涉及开支和拨款,是否征求过财政部门(财政人民委员部+监察机关)的意见;

  (2)是否征求过与讨论的问题有关的那些部门的意见。

  人民委员会主席

  弗·乌里扬诺夫(列宁)

  各秘书阅后

  在此签字。

  载于1933年《列宁文集》俄文版第21卷

注  释

172 指1917年12月18日(31日)人民委员会通过的《关于将问题列入人民委员会会议议事日程的程序的指令》(见《列宁全集》第2版第33卷第181页)。——208。